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2、行為違法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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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歸責原則 |
免責事由 |
舉證責任 |
職務侵權 |
國家民事責任 |
無過錯責任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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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險作業 |
高壓、高空、高壓、高速、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 | 無過錯責任 | 受害人故意 | 倒置:作業人(受害人故意) |
產品缺陷 | 1. 制造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注意不能不能告運輸公司,因為與他們沒有合同關系,只能由制造者與銷售者追償。) 2. 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 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
無過錯責任 | 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 | 倒置 |
環境污染 | 只有違反了有關污染防治法律規定才構成侵權,訴訟時效為3年 | 無過錯責任 |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 (3)第三人過錯 |
倒置 |
飼養動物 |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動物不包括國家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 | 無過錯責任 | (1)受害人的過錯(故意) (2)第三人過錯(故意) |
倒置 |
地面施工 | 1.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2.施工人而非建設人承擔責任。受損得不包括施工人員的自身損害。 | 過錯推定責任 | 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 倒置 |
建筑物 | 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非堆放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而非所有人承擔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 證明無過錯 | 倒置 |
樹木 | 樹木指獨自成林,或為果園一部分時。 | 過錯推定責任 | (1)證明無過錯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有過錯,所有人、管理人減輕或免除責任 |
倒置 |
堆放物 | 所有人、管理人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 | 過錯推定責任 | 證明自己無過錯 | 倒置 |
雇主、定作人、被幫工人責任
雇員侵權(雇主責任) |
雇員工傷(雇主責任) |
定作人 |
義務幫工人侵權 |
義務幫工人受損 | |
適用范圍 | 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承包經營戶、個人雇工 | 未納入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雇傭關系 | 義務 | 義務 | |
歸責原則 |
無過錯責任 |
無過錯責任 |
過錯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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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承擔 | 1、雇主承擔無過錯、終局性責任。 2、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雇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的有向雇員追償的權利。 |
1、承擔無過錯直接賠償責任 2、第三人造成的,雇員可選擇雇主或第三人賠償,雇主承擔的可向第三人追償 3、發包人有明顯過錯的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1、定作人有權不過錯的定作人承擔,定作人無過錯的承攬人自己承擔 2、雙方有共同過錯的構成共同侵權 定作人承擔責任后無追償權 |
1、一般由被幫工人承擔 2、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 3、幫工人又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可要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
1、幫工活動中受損,被幫工人承擔責任 2、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但應在受益范圍內予以補償 3、第三人造成的侵權人承擔,不能承擔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
訴訟主體 | 1、一般情況雇主是被告,雇員可為第三人 2、雇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為共同被告 |
第三人確定但無賠償能力時第三人與被幫工人為共同被告 |
共同加害行為
一、構成要件:
1、加害主體的復數性
2、主觀過錯的共同性或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性(共同故意、共同過失、故意和過失混合)
3、致害結果的同一性
4、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直接結合的成立共同加害行為;間接結合的形成按份責任,如果加害行為人之一出于故意,則與該行為間接結合的過失行為的違法行被阻卻。
幫助、教唆的共同侵權行為
教唆、幫助他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內部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實施但無法確定實際侵害人)
責任承擔:承擔連帶責任,如能證明受害人的損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險行為造成的可予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