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友情提醒注意:
(1)殺害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的主觀形態均為故意,但后者限制了動機,前者無此限制。
(2)虐待被繼承人的要求情節嚴重,遺棄行為無此要求。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例題:下列情況視為放棄繼承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有( )
A.在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
B.在遺產處理前,受遺贈人沒有表示放棄或者接受遺贈的
C.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
D.在繼承開始前,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放棄遺贈的
正確答案:ABD.]
三、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繼承法第36條)而民通第149條又進一步限定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民通比之繼承法是后法,應以民通規定為準。
四、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繼承法第5條確立了“遺贈扶養協議在先”的原則。
(1)遺囑未處分的或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2)受遺贈人或遺囑繼承人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所將涉及的那部分遺產;[特別友情提醒: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3)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后所涉及的遺產;
(4)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后涉及的遺產。
五、我國繼承人范圍同民法上的近親屬范圍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獨少了孫子女、外孫子女。
六、代位繼承:
(1)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
(2)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
(3)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并無輩數限制;
(4)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5)代位繼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6)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情形下。此點是代位繼承制度的難點,也是考生最易犯錯誤之所在,同時也是與轉繼承的最大區別點。所謂轉繼承,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如父親甲死后兩天,遺產尚未來得及分割,其子乙也相隨而去,乙留有子丙,這就發生轉繼承問題,即乙應繼承甲的遺產轉由丙繼承,丙為轉繼承人,乙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既可發生法定繼承中,也可發生在遺囑繼承中。
[例題: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 )有代位繼承權。
A.父母 B.配偶
C.子女 D.兄弟姐妹
正確答案:C.——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七、有分得適當遺產繼承權的兩類人:
(1)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八、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經全體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這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
九、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才有效的遺囑:
(1)代書遺囑;
(2)錄音遺囑;
(3)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
[例題:下列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A.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B.繼承人、受遺贈人
C.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D.被繼承人的鄰居、同事
正確答案:ABC.]
十、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十一、不同遺囑的效力沖突解決規則:
(1)公證遺囑優先于非公證遺囑。
(2)非公證遺囑之間,后成立者優先于先成立者(第20條)。
(3)遺囑人生前行為同遺囑內容抵觸的,推定遺囑變更、撤銷。如甲先立的遺囑中將房子死后歸乙繼承,但其后甲在生前又將房子賣與丙,則應推定為甲取消了原來的遺囑。
十二、遺囑無效的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
(3)偽造的遺囑;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實際上還應包括:(六)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七)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十四、繼承開始的地點,一般以被繼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為宜,也可以被繼承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
十五、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財產權,在本人死亡后,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如革命殘廢軍人的撫恤費,職工因傷致殘撫恤費,復員、轉業軍人資助金、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等。革命軍人犧牲、職工因公死亡,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撫恤金,是對亡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由受撫慰者本人所享有,這些都不能作為遺產。但被繼承人生前已領取的撫恤費等費用的剩余部分則屬于遺產,可以繼承。
十六、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1)應酌情分給那些沒有繼承權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的遺產;
(2)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3)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一般情況下,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應收歸國有;若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則該遺產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