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的關系
主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構成雙務合同中的對待給付;違反它債權人可解除合同
附隨義務:隨債的關系發展而形成;不構成對待給付;違法它債權人不得解除合同
從給付義務:能獨立訴請履行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獨立訴請履行的為附隨義務
合同的重要學理分類
(一)有償、無償合同
無償合同:贈與,借用,保證
推定無償:委托,保管,自然人借貸(有息借貸為單務、有償合同)
(二)諾成、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動產質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貸,保管
注意: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
合同法基本理論
訂立的程序
一般程序——要約與承諾
一、不得撤銷的要約: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超過期限到達的承諾的效力: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過失)
2、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非受要約人過失)
三、承諾生效與合同成立:
簽定書面合同,簽定成交確認書,雙方異地簽字時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時間為準
四、合同成立地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
2、合同簽定地為合同成立地,異時異地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地位成立地
合同形式
一、書面形式
1、法律規定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的
(1)法定登記抵押合同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自向國家專利局登記日生效,向外國人轉讓的,還須事先經外經貿部及科技部批準
(3)合營合同經外經貿部門審批后生效
(4)中外合作合同經有關部門審批后生效
(5)轉讓注冊商標合同,經商標局核準登記且公告后生效
2、法律中提到公證這一特殊書面形式的法律文書的
(1)作為法院執行證據的債權文書
(2)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
3、一般要式合同
(1)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合同
(2)金融機構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
(3)著作權轉讓合同,
(4)合伙協議
(5)保險合同
(6)勞動合同
4、法律后果:違反形式(一般書面形式)規定或約定,原則上合同不成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義務的除外
二、合同條款
1、八大條款屬建議性規范,不具有強制性作用,并非每類合同必備條款(當事人和標的除外)
2、補正方式:補充協議,依合同有關條款,依交易習慣
3、任意性規范的補充作用: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 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 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 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 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合同條款的解釋
(1)、 文義解釋,整體解釋,目的解釋,交易習慣解釋,誠信解釋
(2)、 兩個以上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由當事人確定,無約定則為同等效力
(3)格式及免責條款的解釋: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解釋——非格式條款優先
三、特殊條款
1、格式條款:(1)免責條款有提示和說明義務,未提示說明的,該條款不生效。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解決爭議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