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例題:某人于1996年5月8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1997年5月6日就相同主題再次向該局提出申請,并聲明要求優先權。對此,以下表述中何者為正確?
A.該項發明的新穎性判斷,以1996年5月8日為時間標準
B.如果與1996年5月8日以后和1997年5月6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該項發明缺乏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則不能授予專利權
C.自1997年5月6日,在先申請視為撤回
D.如果新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在先申請的技術方案有實質性差別,則新申請應予駁回
正確答案:AC.]
十二、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條件:
(1)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
(2)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例題:專利法第31條規定:“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下列關于兩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哪一項不符合專利法的這一規定?
A. 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產品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B. 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C. 產品和該產品的作用的獨立權利要求
D. 方法和為實施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正確答案:D.
十三、專利復審委員會處理的有關專利事項: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例題:人民法院審理的專利糾紛案件,哪些是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
A.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
B. 關于是否應當授予專利權的糾紛案
C. 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
D.關于侵犯專利權的糾紛案
正確答案:ABCD.]
十四、專利宣告無效之無追溯力情形及其例外:
(1)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
(2)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
(3)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
*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特別友情提醒:商標法中上述前四點完全一樣,但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之規定。
十五、強制許可的情形: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3)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4)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5)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十六、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
(1)當事人對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不服時,提起行政訴訟;
(2)專利行政部門主持調解侵權數額確定,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
(3)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中,使用人負舉證責任,涉及實用新型的,權利人有義務出具檢索報告(第2款)。
十七、侵權賠償額確定的三種方式:
(1)損失計算法;
(2)獲利計算法;
(3)許可使用費計算法。
十八、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十九、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48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二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五)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二十一、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十二、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