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解讀:這里的“占有”是指對物權的實際控制。本法所說的物權是指動產和不動產。民事主體因為不同原因形成對物權的實際控制,其法律關系和后果通過本法加以界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解讀:基于合法的民事關系產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違約責任等,依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如果法律也沒有規定呢?本法沒有規定,但是民事法法律通行的原則是應當依照公序良俗。當然,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也可以重新協商約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什么叫“惡意占有人”?如果是惡意,占有就不合法。只要是非法占有,就是無效的,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即使合法占有,如果違約或者因過錯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應當遵循民事主體合法性,民事行為有效性,和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解讀:占有性質不同,后果也不同,根據本法前面的規定,如果是所謂善意第三人占有,所有人是不能對抗的。)
第二百四十四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解讀:難道善意占有就可以不賠償?如何判別善意和惡意?法律應當嚴謹,具有剛性和可操作性。占有只能分合法和非法,財產損失只能看是誰有過錯過失,非法的和有過錯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才清楚明白。)
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解讀:占有不分合法和非法,侵占也不分主體和原因?例如你的汽車違章停放,被交能管理部門拖走了,對這種“侵占”,你也能請求排除妨害?城管對小販實行沒收,算不算侵占?所有權人能不能奪回被搶的財物?如果占有人本身就是侵權人,也有返還原物的請求權?合法所有人不能請求返還嗎?)
綜上所述,法律不能不管占有的主體和原因,一概而論。法律專家們對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就是不分合法與非法,不分有無過錯,不管主體是否合法,這樣豈不是要將水攪渾?
附 則
第二百四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解讀:與前面的規定不能相呼應,這樣就不怕會造成登記不統一?)
第二百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