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短裙挺进太深了h女友,国产亚洲精品久久777777,亚洲成色www久久网站夜月,日韩人妻无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您現在的位置:233網校>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卷二>民法

司法考試《物權法》解讀、解剖、解析

來源:233網校 2009年2月11日

  第一百九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法181條設定的抵押物是“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數量和價值是不確定的,即是所謂“浮動抵押”。因此何時確定,要有一個標準。其實上述標準,都應包括在抵押合同中。)

  第一百九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解讀:〈擔保法〉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孽息。

  前款孽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

  人民法院為何要扣押抵押的財產?顯然是因為有了債務糾紛并經當事人申請。在人民法院未判決之前,扣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為何要給抵押權人?財產在扣押中,孳息當然也同時被扣押,抵押權人又如何能收取?應當是在判決后,扣押財產和孳息一并交給勝訴方才對吧?)

  第一百九十八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解讀:按本法規定,債務只能用貨幣清償。如果抵押人用抵押物抵償,抵押物價值超過債務,抵押權人返還差價;如果不足,債務人應繼續清償,為何不可以?)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解讀:,〈擔保法〉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于或等于債務總數,就不存在清償順序問題。同一財產重復抵押,債務已清償的或部分清償的和未清償的可能同時存在,已登記的,順序總是有先有后,不可能相同吧?按債權比例清償,不足的怎么辦?債務人是不是要繼續清償?繼續清償是不是仍然要按順序?)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解讀:〈擔保法〉第五十五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應當明確抵押財產的種類和范圍。合同中未明確的當然不屬于抵押財產。但是抵押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處分后,所得價款中土地價款和建筑物價款是否能分得開?如果分不開如何處理?土地價款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呢?難道就不能用建筑物價款清償?)

  第二百零一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解讀:《擔保法》第五十五條:“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土地作為抵押物被處分時,理所當然要考慮到土地的用途,因為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是不一樣的,誰也不是呆子。至于處分之后改變土地用途,是土地行政管理的部門的事,與本法無關。)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解讀:這一條是對訴訟時效的規定,主債權未清償才需要實現抵押權,因此訴訟標的應是抵押財產而不是主債務。)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解讀:何謂最“高額抵押權”?要回答個問題,可以寫一本書,還不一定能說清。簡單地說,最高額抵押權就是在債務不確定的情況下,設定一個抵押財產的限額。例如供貨商不斷供貨,購買人不斷欠款,又不斷清償,這時就可以設定一個抵押限額,在這個限額內,可以欠款拿貨,定期清償,而不需要每次都要清償或設定抵押。)

  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解讀:〈擔保法〉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這種擔保方式是當事人自愿采用的,互相都是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都不是呆子,所以在簽訂抵押合同時,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達成協議。因此法律沒有必要對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的事項做規定。)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擔保法〉第六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既然當事人可以約定,就應當是當事人有約定的可以轉讓,沒有約定的轉讓無效。)

  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解讀:根據民事行為有效條件,侵犯他人利益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因為債務是不確定的,因此債權何時確定要有一個標準。上述條件應當反映在抵押合同中,成為合同約定條件。)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解讀:前面已經說過《擔保法》的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按這一條規定,高額抵押權只適用本法。)

  綜上所述,關于抵押的法律規定非常繁雜。抵押是擔保的一種主要形式,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例如用銀行貸款購買房屋,就需要用已有或購得的房屋做抵押。抵押擔保一方是債權人,另一方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為了交易的安全保險而要求債務提供抵押擔保,雙方對抵押擔保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進行研究分析和設計,這么多年來,已經有了成熟的經驗。抵押的作用是擔保,是用來預防萬一的,最好是是備而不用,關鍵還是主債務的履行,而主債務的履行,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抵押權上,所以沒有必要在抵押上大做文章,喧賓奪主,本末倒置。可以雙方協商約定的事項,法律沒有必要加以硬性規定。同時,《擔保法》出臺已十多年了,例用抵押逃避主債務的欺詐現象等問題應當說已經充分暴露,本法理應吸取經驗和教訓,針對現實生活中規避法律和利用抵押搞欺詐的行為做出更加嚴謹的規范,而不要給設置欺詐陷阱留下機會。同時應對當事人已形成有效合理的做法加以吸收。本法在理論上擴大了可用于抵押的財產的范圍,但是抵押要雙方接受才能成立,債權人不同意,范圍擴大又有何用?只強調債務人的方便,什么都可以抵押,但是債權人的利益也不能忽視吧?債權人不賣賬,抵押不是還是不能成立嗎?誰都不是呆子,用半成品,原料,甚至根本還不存在的財產向你做抵押,你愿意嗎?當然,用這種方法,可以向銀行貸款,玩空手套白狼,用不存在的或是將要產生的財產做抵押,貸來款用于支付,然后再用購來的財產或形成的財產還貸,還可以用重復貸款滾動,很快就可以成為巨富。這大約就是本法給大家提供的致富機會吧?

  第十六章就解讀到此。

  第十七章 質權

  (解讀:質權就是質押權,與抵押權相似,區別在于用于擔保的財產由債權人占有,用俗話說,就是東西押在你那兒了。例如我借你的手機用一下,怕你不放心,把手提包押在你那兒。)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由于質押要轉稱財產的實際占有權,所以通常只有動產才能質押,如果是不動產,只能質押產權證書。)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解讀:本法所說的質押,是為了債務履行而設定的擔保,與抵押相類似,但是與行政機關的扣押不同,和管理中的質押也有區別,例如有的單位進入要用身份證換取進門證,有的要存包,有的單位進入要收繳火柴打火機,上飛機要收繳刀具和危險品。)

  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解讀:但是在現實中,不僅動產可以質押,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也常用來質押。)

  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解讀:質押財產由質權人占有,這是質押與抵押根本不同的特性。根據“動產轉移自交付時生效”的規定,動產一經交付,質押即已設立。所以質押通常不需簽訂書面合同,有時只有一張憑證,有時就是以物換物,例如租借關系中的質押,可能是證件,也可能是現金或財產,租借物歸還時再換回來,用不著再簽書面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解讀:如果約定了“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又能把當事人怎樣?說到底,質押還是依附主債務而存在的,因質押財產已經由質權人實際占有,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質押財產當然就不能取回。如果雙方同意或默認用質押財產抵償債務,使債務歸于消滅,為何不可以?法律能管得著嗎?)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解讀:這一條說明質權設立不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與210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相矛盾。)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解讀:如果出質財產會有孳息產生,當事人事先理當約定。但是如果沒有約定,孳息為何只能由質權人收取?如果顯失公平怎么辦?應當允許當事人協商才對吧?當事人不是傻瓜,如果明知財產將會產生豐厚的孳息,足以抵償債務,還能用于出質嗎?)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這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中質權人對質押財產有無使用權和處分權。如果質權人擅自使用或處分了質押財產,出質人應當有權不履行到期債務,如果已經履行的,應當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如果財產已經轉移,出質人不能對抗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解讀:實際情況往往是出質人不再履行到期債務和合同義務。既然出質,就有收不回來的可能,當事人應當預見到這種可能,應對的措施最簡單的就是用不履行義務相對抗。如果已經履行了義務,那么就只有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了。)

  第二百一十六條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讀:質押財產的毀損、貶值,如果不是由于質權的人的原因,當然就更不會是出質人的原因,財產在質權人手里,與出質人有何關系?這不是不講理嗎?出質人無過錯,為何要承擔民事責任?與法與理都說不通吧?財產毀損如果屬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的,都應由質權人負責,因為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是質權人。如果財產自然貶值,質權人只要原物歸還,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本法規定不能將質押物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也就是不能用質押財產抵債,那么質押物貶值,并不意味著債權跟著貶值,那么有何必要重新設定擔保呢?)

  第二百一十七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出質人怎么知道質押財產是因為轉質而毀損、滅失的呢?到哪找證據?如果質權人說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反過來根據上一條要出質人承擔責任怎么辦?質權人有沒有占有質押物所有權而放棄債權的權利?如果質權人不能歸還質押財產時放棄債權,是不是允許?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而質權人不能交還質押財產的,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解讀:質權人放棄質權當然是可以的,放棄質權就要把質押財產交還給出質人,而債務并未得到清償,不知道天下有沒有這樣的傻瓜?債權人都放棄對債務人的質權了,其他擔保人還有必要擔保嗎?)

  第二百一十九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解讀:債務清償和質押財產相互關聯,債務清償和質押物歸還同時發生。往往沒有什么提前不提前之說。)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解讀:實際上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就別打算討回質押財產,至于質權人如何處分質押財產,法律沒有必要規定,規定了也沒用。)

  第二百二十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未得到清償時,債權人仍然占有該財產。只有當質押財產拍賣、變買的價值大于債權時,出質人的請求才有意義。債務人未能履行清償債務是違約行為,出質人只能向債務人追償,憑什么向質權人主張?)

  第二百二十一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解讀:既然如此,出質財產價值與債務多少并無對應關系,但實際上,質押財產價值總是要大于債務,否則債務人可以寧可放棄質押財產而不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被質權人占有,一般也不會返回差價,這是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

  第二百二十二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解讀:類似于最高額抵押權,但是質押財產要交付給質權人 ,所以與抵押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購貨人事先交付供貨人一千元或相當于此的財產,以后可以在此限額內多次提貨,只要總額不超過質押財產價值,最后結算時應當可以相互抵沖。)

  第二節 權利質權

  (解讀:就是用權利做質押而產生的質權。可以質押的權利要具有財產價值,包括無形資產。這是硬把權利當成物權,以適用本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解讀:以上財產如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應收賬款,本來就可以做為支付手段。可以直接用于清償債務,也可以從質押轉為支付。這涉及《票據法》等其他法規。)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讀:既然是交付時設立,就不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實際上權利質押往往不簽訂書面合同,有背書或收條就可以了。沒有權利憑證的,去登記設立,雙方簽字認可,也不一定有書面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讀:就是質押轉為支付清償。)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讀:基金、股權有可能增值,也有可能貶值,對利益的享受和風險的承擔必須要有事先約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讀:其實無形資產質押和抵押沒有區別。注意知識產權經過登記才有效,而且有保護期,超過保護期就失效了。作家可以用著作權向出版商做質押。著作還沒有寫,著作權可以質押給出版商,出版商先支付給一定的稿費。知識產權質押很復雜,涉及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等法規,這里是說不清的。)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讀:用應收賬款出質,也有可能轉為支付,涉及合同轉讓或債權債務轉讓。)

  第二百二十九條 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

  (解讀:也就是知識產權和物權混在一起,超出本法適用范圍。)

  綜上所述,質押是擔保中的又一種形式。質權與抵押權有類似之處,但更有不同的特點。抵押多用于長期和重大財產擔保,例如購房貸款的擔保。而質押多用于應付短期支付的困難或租借關系中的擔保。例如租用汽車,要用足夠的押金和有效證件做質押。承租人歸還汽車支付租金,出租人則歸還押金和證件。實際上這就形成了相互質押,你押了我的汽車,我押了你的貨幣和證件。到時要互相交換。

  現實中質押擔保現象是經常有發生的。但是情況很復雜。一是可用于質押的物品不限于財產,證件也被經常用于常質押,法律并不禁止。有時甚人也用于質押,例如在飯店吃飯沒帶錢,只好押一個人在這里,其他人回去拿錢。當然,非法關押人質是觸犯刑法的。

  二是質押可以形成互為質押的對應關系,債務人出質給質權人,債務人也就成了債權人,互相都有財產在對方手上,因此可以形成對沖,使債務歸于消滅。

  三是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質權人可以債務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將質押財產放在中間人手里。這時又可能出雙方出質的情況,就是雙方都拿出一定的財產押在中間人手上。

  四是質押財如果讓質權人使用,質權人應承擔損耗的責任;質押財產也可以封存,不準動用。屆時共同啟封,如有損失,質權人不承擔責任。

  五是質押財產有可能無法收回,在設定質押時,就預見到對方可能不能履行債務或不能歸還質押財產,因此雙方可以對沖銷債。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互不補償。這種情況多是在雙方偶然相遇,互相試探,事后有時連對方人都找不到了。例如一方出售文物,另一方要拿去鑒定真偽,留下一定的押金,結果賣方或買方一去不回。

  如果說抵押的范圍擴大,半成品,原材料,甚至子虛烏有的未來產品都可以抵押,給套取銀行貸款玩空手套白狼提供了機會;那么質押范圍的擴大,同樣給詐騙提供了方便。例如借用你的手機把包押在你這里,然后一去不回,你打開包一看,里面是一包草紙。又如雙方把財產押在中間人手里,結果中間人是對方一伙的。用票據質詐騙的也很常見。而現實中已出現的種種情況本法并未加以考慮,所以沒有針對性和適應性。法律應當針對現實中已經出現的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加以防范,要適合中國的國情,而不能老是跟著外國人思路跑,非要參照什么大陸法系不可,搞得繁瑣不堪。其實外國人也不統一,也有很多無奈,外國人混蛋,我們不能也跟著混蛋吧?

  第十七章就解讀到這里。

  第十八章 留置權

  (解讀: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說白了,就是你不還債,我就扣住你的財產。例如請裁縫加工衣服,你不支付加工費,裁縫就不給你衣服。留置權是民事活動中自然形成的不言而喻的規則,即使沒有法律的規定,人們也在遵守這一規則。留置權不需要事先約定,也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只要法定事由出現,債權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這是留置與他擔保不同的地方。)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解讀:《擔保法》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本法沒有規定留置的范圍,也就是說,留置不限于這幾種合同,留置權的范圍已經擴大了。)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解讀:留置是因民事關系形成的。汽車因違章停放被拖走,這不屬于留置。因債務關系產生的留置,留置的財產應當和債務是相關的。例如如果顧客不付工錢,裁縫可以把加工的衣服留置,但是不能把顧客的汽車也扣下來。當然,如果當事人同意,把衣服取走,用另外的財產做質押,也是可以的。“企業之間除外”,是說企業之間的留置可以不問債務和財產的關系。例如委托企業欠的是上一批貨加工費,加工企業可以對這一批貨留置。留置財產所有權可能是第三人的,但第三人不能對抗留置,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解讀:動產不會不能留置,只有不準留置,如果留置,就是侵權或者違約。如果當事人設定了其他有效形式的擔保,債務人應當可以對抗留置;如果沒有其他形式的擔保,債權人就應依法享有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解讀:意思是如果留置財產是可分物,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就是如果債務是一千元,就只留置相當于一千元的東西。當然,留置物必須是可分的,而且總價值要超過債務。但是如果留置物是不可分的怎么呢?那就沒辦法了。只能全部留置。前面已規定留置物是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后面又規定留置物處分得款抵償債務的余款要歸還債務人,所以這一條沒有什么意義。)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法律為何要給留置權人設定這項義務?保管留置物是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派生出來的義務,責任在債務人。保管留置物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誰承擔?應當由債務人承擔吧?如果保管費用過大,留置權人無力承擔或者保管費用要超過留置物的價值怎么辦?法律應規定留置權人留置時,應對保管留置物的有關事項通知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不采取相應措施,則后果應由債務人承擔。)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解讀:如果孳息豐厚,足以支付債務呢?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仍是所有權人的,根據財產所有權理論,孳息自應歸所有權人。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孳息與留置物應一并歸還所有權人。事實上,通常情況下,不是所有權人,是取不到孳息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解讀:留置權人為何要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間?有下限無上限,這不是等于沒有期限了嗎?現實中誰會如此找麻煩呢?已經留置了還有何好協商的?法律應面對現實,留置權人應將留置后的處理意見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有異意,應及時回復;如果無異意或者默認,留置權人有權對留置物進行處分。留置人處分留置物后,應視同債務消滅,無權再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現實是往往就是這樣處理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解讀:實際上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要用留置財產抵充。如果留置財產價值不足以抵債務,債權人當然不干。明明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過錯方和違約方,憑什么可以請求人民法強迫留置權人留置?留置后財產處分得款不足抵償債務,債務人仍然必須清償,這一條又有何意義?)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解讀:留置財產一定要變現后再清償嗎?通常情況下,留置財產的價值總是要遠大于債務,例如運費,加工費,保管費。債務人不可能不贖回。如果變現后得款大于債務,債務人可必要讓留置人變現?豈不是又形成了的債權債務關系了嗎?留置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主債務。既然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是違約方和過錯方,財產留置是對債權人的保護,債務人不采取措施加補救,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留置權人應有權處分留置物,但處分后應失去追償權。這樣才能逼迫債務人履行義務,現實中也是這么做的。)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解讀:也就是將加工的半成品,原材料或將來的成品做抵押或質押的,加工人有留置權,可以優先受償。這與法定抵押權相一致。例如所有人將在建或將要建的船舶向銀行做抵押,建成后無力支付建造費用,那么建造企業可以將船舶留置并優先受償,而抵押權人不能對抗。開發商將在建未建的房屋做抵押,也和此相類似。)

  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解讀:留置權人在什么情況下對留置財產會喪失占有?被偷?被盜?被扣押?被沒收?被毀損?被債務人或所有人取走了?東西都沒有了,當然留置權也就不存在了。但是留置權沒有,并不意味著債務也沒有了債權也消滅了,債務仍然必須清償。債務消滅,或者債務有了其他擔保,留置權消滅。反過來說,如果設定了擔保,就失去了留置權。)

  綜上所述,留置是擔保的一種,但是和其他擔保形式不一樣的是,留置可以不依合同設立,也可以不須經過債務人同意而是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引起的必然后果,是社會通行的交易規則,是雙方在設立債務時就已經默認的無須特別聲明的條件。法律肯定了這種規則,就變成了法定的規范。但是當事人已形成的習慣和常規,應當盡量不要去打破。說到底,擔保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是為了保險,如果本末重倒置,喧賓奪主,不去盡可能地促使主債務的履行,而主債務得不到保證,那就失去擔保的本意。所以擔保法應以主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人的權利義務設定上,也應以有利于主債務實現為原則,以保護無過錯一方和懲罰違約一方為原則。同時應符合我國的國情,不能形式主義地生搬硬套外國教條,食洋不化,把大陸法系當成唯一法寶,把國人當呆子,把法律當兒戲,那是不會有好結果的。

  第十八章就解讀到此。

相關閱讀
主站蜘蛛池模板: 青阳县| 汝南县| 西丰县| 大余县| 大宁县| 九江县| 昭通市| 和政县| 漠河县| 扬州市| 分宜县| 九江县| 孝义市| 府谷县| 安新县| 桃园县| 昆山市| 阿巴嘎旗| 崇明县| 吕梁市| 长武县| 甘肃省| 马龙县| 东安县| 永定县| 盘山县| 色达县| 镇平县| 洞头县| 改则县| 西平县| 西乌珠穆沁旗| 宁安市| 重庆市| 灵川县| 临邑县| 苏尼特左旗| 墨竹工卡县| 济阳县| 法库县| 平南县|
登錄

新用戶注冊領取課程禮包

立即注冊
掃一掃,立即下載
意見反饋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