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第十八條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相關鏈接】 《行政賠償規定》
第十四條 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并、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
【配套練習】
1.王某是有權要求國家賠償的受害人,在請求國家賠償期間突然死亡。下列關于王某請求國家賠償權利的說法正確的是:
A.因死亡而自然消失
B.轉移給他的近親屬
c.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D.轉移給他的有扶養關系的親屬
【答案】 CD
【解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第6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死亡后,有權請求賠償的有三類人:一是繼承人;二是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三是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以三類請求人依順序行使請求權?!捌渌蟹鲳B關系的親屬”與“近親屬”有區別,后者外延更小。在其他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資格通常只為近親屬繼承,唯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由有扶養關系的親屬繼承,這一規定是國家賠償的特征所在。所以CD項正確。
2.商某因公安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而死亡,下列人員中誰無權申請國家賠償?
A.商某的父親
B.商某的繼子
C.由商某撫養的其父親已死亡的商某的侄子
D.商某的岳父
【答案】 D
【解析】 《國家賠償法》第6條第2款。因為其岳父既不是其繼承人也非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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