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2宣告死亡[06/三/2;03/三/9;02/三/87】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蹤旨在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而宣告死亡的制度價值在于維護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權、繼承人的繼承權、債權人的受償權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滅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所以,法律對此慎之又慎。法律規定的宣告死亡的條件,要比宣告失蹤條件嚴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與宣告失蹤一樣,須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此情形下存在三種可能:
(1)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音訊消失的當天不計入4年的期間;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還的,如飛機失事落入公海海域,經營救人員證明無一生還的,可以不受2年限制直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3.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既是宣告死亡的基本條件之一,又是宣告死亡的程序要求。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24、25條的解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申請人范圍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后的限制,即順序在前的申請人之申請權,有排他效力。第一順序為配偶,如無配偶的,下一個順序遞進為第一順序,余以此類推;第二順序為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后一個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對于宣告死亡的申請人順位,主要是為了優先保護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倫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請人的順序效力是,有在先順序時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人權利平等。
4.由法院受理和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后,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條件,也應宣告失蹤。但根據建立宣告死亡制度的意義,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失蹤,有的申請宣告死亡,也應當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1)宣告死亡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日期為準;
(2)宣告死亡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從形式上說,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但由于宣告死亡畢竟是法律的推定,與事實不一定完全相符,因此需要特殊對待。有民法學說即認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間上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為中心的區域,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實際并未死亡,仍在其他地區生存,則其民事權利能力仍不消滅,而且民事活動也不受影響。以此來軟化“宣告死亡使權利能力消滅’’的規則?!睹裢ㄒ庖姟返?6條第2款即規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具體看,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為中心的區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即:(1)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2)被宣告人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3)被宣告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發生繼承;(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決定將子女送養他人。
五、死亡宣告的撤銷
1.死亡宣告撤銷的概念。死亡宣告的撤銷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被確知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銷制度,既著眼于本人及其親屬利益,又兼顧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銷后,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完全回復原狀。
2.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要件。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實;
(2)有本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死亡申請人范圍相同,只是不受順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3.死亡宣告撤銷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銷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方面,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對溯及力作了限制:
(1)在人身關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銷宣告的影響,即使再婚后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婚姻關系也不當然恢復;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收養的,收養關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銷宣告的影響。
(2)在財產關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繼承、受遺贈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遺產者,均應返還;返還原則應是返還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時,則免除原物返還義務,由繼承人給予適當補償。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關系人惡意隱瞞真相所致,則屬侵權行為,侵害人不僅要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孳息,還要負賠償責任.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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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 |
宣告死亡 |
制度目的 |
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
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
時間條件 |
失蹤持續滿2年。(1)從失蹤人下落不明之“次日”起算;(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
(1)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狀態持續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還的,當日。(4)同左(3)。 期間的起算同宣告失蹤。 |
申請人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申請人相互間沒有排他效力 |
申請人范圍同宣告失蹤,但有先后順序:配偶一父母、子女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一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
效力 |
指定財產代管人 |
(1)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2)被宣告人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3)被宣告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發生繼承;(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決定將子女送養他人。 |
例解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確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對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國法律,該死亡宣告撤銷后,甲與乙原有的婚姻關系如何?(2003,卷三,第9題)
A.自行恢復
B.不得自行恢復
C.經乙同意后恢復
D.經甲同意后恢復
[答案及解析]B。考查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系?!睹裢ㄒ庖姟返?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目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0.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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