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反了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為:來源:考試大
(1) 此種責任發生于合同訂立階段。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此時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磋商,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進入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判斷當事人是否進入這一關系的標準主要是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締結合同的意圖。
(2) 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擔負的義務,即依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
(3) 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因此而受到損失。信賴利益的減少既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機。
(4) 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
2.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以下情形:
(1)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造成對方損失的;
(3) 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4)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
(5)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造成對方損失的,這在實踐中主要有:① 違反初步協議或許諾;② 未盡保護、照顧等附隨義務;③ 違反強制締約義務,比如出租車司機無正當理由拒載;④ 無權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認,又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由行為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3. 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的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是損害賠償,其賠償范圍可分以下情況:
(1) 在合同不成立或雖已成立但被宣告無效或撤銷時,賠償范圍為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損失。其中直接損失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往返差旅費、通訊費等)、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以及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主要指因此而喪失的商機所造成的損失,但應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來源:www.examda.com
(2)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照顧保護義務而使對方的人身遭受損失時,其賠償范圍以實際損失為限,但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
(3)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通知、說明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財產損失時,其賠償范圍也以實際損失為限。
在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時,應依據過失相抵的原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締約過失與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的是公法秩序,即競爭秩序,因此,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當然,受害人可依法要求民事賠償。締約過失不涉及公法秩序問題,而是締約人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所涉及的利益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締約過失不存在行政處罰的問題,只存在民事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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