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要約撤銷應該在承諾人作出承諾之前,這里“作出承諾之前”是指承諾到達要約人處?還是指承諾人決定時(換句話說,是否承諾人寄信時)?2、要約時間計算,信件按信件載明日期。如果現實生活中出現以下案例,應如何處理?案情:甲向乙發出要約,信件載明日期是08.1.16,要求乙在5天內作出承諾。可是信件郵戳日期是08.1.8的(因為甲把日期寫錯了),那么怎么計算這5天的承諾期間。如果甲是有意寫成08.1.16,又要如何處理?
考試大論壇 [解答] 1、課堂筆記民法306頁要約撤銷應該在承諾人作出承諾之前只是一個時點,如果撤銷通知的到達時間和承諾發出的的時間一致,則不發生撤銷的效力。2、 按照《合同法》24條解答,應該以信件所載明的日期計算,沒有以信封的郵戳日期。郵戳日期是郵局加蓋,不會有當事人加蓋,所以不會出現你所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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