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1、《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于定金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能并用,因此當事人應當選擇一個來行使權利。如果適用違約金,那么依照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該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因而本題中就違約金部分,應當增加至損失額2萬元,雖然不適用定金責任,但是定金原數額還是應當返還,所以總計可以要回2(違約金,含增加額)+2(定金原數額)=4萬元。來源:www.examda.com
如果適用定金責任,那么:依《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約定定金2萬元,超過了主合同標的的20%,超過部分無效,即有效定金為8×20%:1.6萬元,而0.4萬元為無效的定金,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那么可以要回1.6×2(定金罰則)+0.4(無效定金)+2(損失)=5.6萬元。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來源:考試大
2、依照上題闡述的原理,如果沒有損失則最多可以要回1.6×2(定金罰則)+0.4(無效定金)=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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