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1)須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2)欺詐人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須有使對方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的目的。(3)須表意人因相對人的欺詐而陷入錯誤。(4)須對方因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欺詐的認定和賠償問題。欺詐要求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往往應從行為人的經驗、閱歷、專業知識等方面判斷,還可以從行為后果是否給表意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角度進行判斷,否則只能認定為錯誤。在商業活動中,如果認定為錯誤則不能要求雙倍賠償,而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欺詐還要求表意人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或者加深錯誤認識,如果表意人知假買假,不為欺詐。對于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失,一般實行補償原則,但對于消費欺詐,則應雙倍賠償。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例:上海滿堂春黃金飾品有限責任公司,出售的黃金飾品產品說明書中稱:(1)足金;(2)每件黃金飾品為20克;(3)保值。顧客王某購買20件該黃金飾品,一年后,王某所后買的飾品顏色少有光澤,經稱,20件黃金飾品有的為20多克,有的為19克多。王某便以該公司欺詐為由,要求雙倍返還。經查,黃金飾品由滿堂春公司委托他人制作,而黃金制品的制作程序復雜,必然發生氧化作用,故存在失去光澤的現象,同時,每件飾品的不重量也不可能絲毫不差。問:滿堂春公司是否存在欺詐? 來源:考試大
本案涉及欺詐與違約區別問題。 欺詐一定要有行為人的故意,如果不存在故意則不存在欺詐,當然也不存在雙倍賠償。從本案交代的案情來看,滿堂春公司存在過失,不存在欺詐,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2.脅迫。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脅迫的構成要件是:(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其構成條件是:(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2)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乘人之危的認定問題。這里涉及乘人之危與單方允諾、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的區別。乘人之危與單方允諾的區別在于:在存在一個危難背景的情況下,如果是行為人主動索要,則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果是行為人被動接受,則可認定為單方允諾。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在乘人之危中必須存在危難背景,而在顯失公平中則不存在危難背景。
4.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其構成要件是:(1)錯誤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2)表意人的內心真意與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內心真意與表示不一致;(4)錯誤必須具有嚴重性,即足以影響表意人決定為意思表示;(5)錯誤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時為決定標準。動機的誤解不為重大誤解。考試大論壇
重大誤解的認定問題。(1)誤解必須是重大的,如果是普通誤解、輕微誤解,則不為重大誤解。對此,當事人不能請求撤銷民事行為,而只能請求變更民事行為。(2)誤解是指內容和方式的誤解,動機的誤解不為重大誤解。動機的誤解對民事行為的效力不生影響。例如,甲去刀店買刀,其買刀之動機是為了殺乙,該動機是不法、邪惡的,但不能因此否認買刀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因此撤銷買刀合同。(3)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違反公平原則,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當然,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適用范圍不一樣:顯失公平僅適用于實行市場價的財產行為,而重大誤解沒有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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