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的產生不同。仲裁員是各家仲裁機構根據法定條件聘任的;審判員是國家權力機關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命的。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二、職權不同。仲裁員是仲裁機構的志愿人員,其行的仲裁權限是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授予的;審判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行使的審判權是公權,是國家權力。
三、工作制度不同。仲裁員一般為兼職;審判員則是專職的法官。仲裁員仲裁案件,依據《仲裁法》;審判員審理案件主要依據有關訴訟法。提交仲裁的案件,裁判權完全屬于合議庭,仲裁委員會不能干涉;提交審判的案件。判決權一般屬于合議庭,判決結果須經主管院長簽發,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必須服從。來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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