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區別是:
1) 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時就有,而民事行為能力則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直接相關,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具有統一性,而法律根據不同年齡和智力狀態賦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
1、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戶籍證明)出生證明〉其他有關證明)
3、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權利,但胎兒享有特殊的利益。如遺產繼承中,應為胎兒保留特留份;母體中胎兒受到損害后出生的,可獨立主張損害賠償。
4、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體的,其近親屬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www.examda.com
(二)民事行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認定:精神正常,年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法律效果:有效
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來源:www.examda.com
認定: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法律后果:純獲利益的行為和相應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內的行為有效,其他民是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認定:10周歲以下;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
法律后果: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其他行為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單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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