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和從物雖然是兩個獨立的物,但是從物附著于主物,即主物和從物必須發生空間上的聯系。從物附著于主物,兩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則就變成一物了。
區分的意義,對考生來說,就是要掌握從物隨主物處分的原則: 采集者退散
(1)在買賣中:①交付主物,應當隨同交付從物(《物權法》第115條)。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從物;解除從物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4條)。
(2)在抵押中,從物應當隨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財產(如分家析產)時,從物隨同主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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