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不動產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對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溝渠、管道等不動產在使用、收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應當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內容。
相鄰關系的內容是相鄰權。相鄰權體現了對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有時,相鄰的各方都有相鄰權,比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給對方造成損害,雙方就都可以主張相鄰權。
相鄰關系中的義務人,負有注意避免損害相鄰不動產的義務。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二)相鄰關系的特征
1.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不動產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關系)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之間。
9—10 張某、李某、王某是貴州某山區的農民,張某耕種的土地在山頭、李某耕種的土地在山腰,王某耕種的土地在山腳。張某堵住了自然流水,使王某的稻田缺水,王某能否主張相鄰權?
——張某耕種的土地雖然與王某耕種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發生相鄰關系。王某可以主張相鄰權。 考試大論壇
2.相鄰權是自己權利的擴展,是對他人權利的限制。
9—11 張某蓋房3米高,李某為了壓住張某,蓋房3.2米高。李某房屋屋頂的雨水,直接沖刷在張某的土墻上,張某可以主張相鄰權。
——張某的相鄰權,是其房屋所有權的擴展,是對李某所有權的限制。
9—12 學生提問:有時會考到地役權,請問:相鄰權與地役權有什么區別?
——(1)相鄰權是所有權(自物權)的擴張;地役權是對他人土地的利用權,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役”是使用的意思。(2)相鄰權是禁止侵害的權利(消極地禁止);地役權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積極地利用)。(3)在自己的地界上行事,影響他人的利益,是(侵犯)相鄰權的問題;在他人的地界上行事,實現自己的權利,是(行使)地役權的問題。(4)相鄰權不必約定;地役權需要約定。 來源:www.examda.com
9—13 設按照規劃,10層的高樓要相距50米遠,當甲蓋的樓相距乙的樓只有40米遠的時候,乙就可以主張相鄰權。當甲在距50米處建房,乙就沒有相鄰權。但是乙可以與甲協商,讓甲在70米外建房,以免影響乙的采光和眺望。甲、乙之間約定的權利,不是相鄰權,而是地役權,即對他人土地的利用。辦理地役權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設定地役權,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三)處理相鄰關系的依據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物權法》第85條)。此條的重點在于“當地習慣”。例如,城市房屋的間隔小一些,農村房屋間隔要大一些,因此處理房檐流水等方面的習慣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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