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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