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其中,債權人為兩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的,稱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兩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的,稱為按份債務。在按份債權中,各個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債權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和接受給付,無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在按份債務中,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額負責清償,無須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 采集者退散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對于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其他當事人同樣發生效力。連帶之債有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之分。在連帶之債中,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債務的連帶債務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債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區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主要意義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任一債務人履行了其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后,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權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債務的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在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內部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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