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原因不同。雖然二者的撤銷原因均由法律規定,不能約定,但引起撤銷的原因內容有著天壤之別,合同撤銷權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引起,保全撤銷權引起是由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積極行為引起。 來源:考試大
二、是否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不同。合同撤銷權沒有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而保全撤銷權突破了。
1、撤銷權人不同。合同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欺、乘、脅)或雙方(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行使。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被撤銷的行為不同。合同撤銷權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有效;保全撤銷權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對他人發生效力。
3、撤銷的目的不同。合同撤銷權制度設計的目的是維護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當事人的利益,保全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被撤銷合同之外的債權人利益。
三、兩種撤銷權的存續期間均為法定期間,原則上都是1年(從知道或應知起算),但保全撤銷權有最長除斥期間5年的規定,合同撤銷權沒有此規定。
四、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合同撤銷權為形成權,保全撤銷權為形成訴權。因為,合同撤銷權即可以通過法院行使,又可以通過仲裁機構行使,而保全撤銷權只能向法院行使;更進一步講,合同撤銷權只要在訴訟中提出即可,故存在起訴、反訴、抗辯、反駁等多種表現形式,并不局限于訴訟請求,而保全撤銷權由于撤銷權人不是被撤銷合同的當事人,故從慎重角度考慮必須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