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理上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通常對物權做以下的分類:
(一)自物權與他物權
1、自物權---是權利人對于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固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為自物權。所有權是最典型的自物權。
2、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財產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做的分類:
1、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
2、動產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而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三)本權與占有
1、占有。《日本民法典》認為占有是一種基于實際支配的物權。其他國家多認為占有是一種法律事實,即對物的實際控制。占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占領為依據,因此不論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2、本權。本權是與占有相對而言的。占有事實以外的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本權。另外,依其內容應為占有的債權,如租賃使用權、借用權等,亦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