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短裙挺进太深了h女友,国产亚洲精品久久777777,亚洲成色www久久网站夜月,日韩人妻无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您現在的位置:233網校>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卷二>民法

司法考試民法精講第十六章債的移轉和消滅第一節

來源:233網校 2010年4月25日
  三、債務承擔

  (一)債務承擔的概念和種類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的法律事實。債務承擔,以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嚴格說,這并非債的主體變更,而是增加債務人的人數,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債務人增加,成為多數債務人之債。第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

  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二)債務承擔的要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不完全債務,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例如,債務雖然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事由,但在被撤銷或者解除之前,仍可成立有效的承擔。但若債務其后被撤銷或者解除,則債務承擔合同自始無效。對于撤銷權或者解除權的行使,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承擔債務的第三人有權行使;而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債務人承擔的債務與原債務人的債務是相互獨立的債務,因而,承擔人無權行使,只有原債務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解除權

  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不過只有在該債務成立時,才能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在訴訟中所受的判決對免責的債務承擔人有效,對并存的債務人則沒有效力。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以下債務不具有可移轉性:源:www.examda.com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這種債務一般是以特定債務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別的人身信任關系為基礎而產生的。前者如以某演員的表演為標的的合同義務,以某畫家繪畫為標的的合同義務等;后者如以對某人的特別信任為基礎而成立的委托合同等。這種債務一般不能發生移轉,否則會使債權人的預期目的落空。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債務承擔要求第三人須就債務的移轉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該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個合同,名為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設立債務承擔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從該法條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債務人才有移轉的權利。但由于債權人擁有比債務人更為優越的地位,應當認為既然債務人可以移轉債務,債權人當然也可以移轉債務。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是否需要取得債務人的同意?一般認為,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對債務人并無不利,債務人一般不會反對,即使債務人反對,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債權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無使債務承擔合同歸于無效的必要,所以,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但這一原則有以下例外:

  其一,有償債務承擔須經債務人同意;

  其二,債務人與債權人事先訂有禁止債務移轉條款的,須經債務人同意。

  雖然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一般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即可成立,但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在通知之前債務人向債權人所為的履行有效。

  (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合意時成立。債務承擔合同存在無效、可撤銷、效力未定的原因,被確認為無效后,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仍負有原債務。

  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移轉債務的合同因未經債權人同意屬無效或被撤銷,但經債權人同意后,依然發生債務承擔的效果。因此,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主張債務承擔合同無效或撤銷,或者不被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認,必須在債權人作出同意的表示之前為之。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本身即表明債權人同意,不需另作表示。在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則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我國合同法第84條也作此規定,即債務人在移轉合同義務于第三人時,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但這一規則僅適用于免責的債務承擔。對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由于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未導致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并且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有利于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所以,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并存的債務承擔合同,不必征得債權人的同意,但應通知債權人,自通知之時起并存的債務承擔對債權人生效。

  債權人拒絕債務承擔的,可以明示,亦可默示。在債權人同意之前,第三人與債務人的債務承擔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了避免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久懸不決,可以預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于此期限內對同意與否進行答復,債權人逾期不答復的,即可推定為拒絕同意

  債務承擔一般須具備上述條件。特殊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自辦理上述手續后方可生效。當事人之間約定須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證,也須依法辦理才能生效。

  (三)債務承擔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并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依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四、債的概括承受

  (一)債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

  債的概括承受,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在后者,可因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確定原當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額;如無明確約定,在原當事人和承受人之間發生連帶關系。

  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為法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8、90條對上述兩種情形分別做了規定,即合同承受和企業合并。

  (二)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由該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當事人與他人之間的合同而發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可知,當買賣租賃物時,基于“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權外,還承受該租賃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此種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并非基于當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因而屬于法定移轉。

  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根據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合同承受必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為合同承受不僅包括合同權利的移轉,還包括合同義務的移轉,所以,合同一方當事人通過合同將權利和義務進行概括移轉時,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在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從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出讓人則脫離合同關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也不能訴請原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企業合并

  企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企業的合并不同于企業破產,為了保證相對人和合并企業的利益,根據主體的承繼性原則,企業合并之前的債權和債務應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對此,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企業合并后,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于法定移轉,因而無須征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于合并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享有債權承并擔債務。

相關推薦:

國家司法考試民法精講第十五章債的保全和擔保第二節

國家司法考試民法精講第十五章債的保全和擔保第一節

更多推薦:

司法考試在線考試系統,海量題庫!

2010年司法考試遠程輔導,熱招中!

相關閱讀
主站蜘蛛池模板: 八宿县| 手机| 崇明县| 清河县| 卢湾区| 驻马店市| 体育| 赤壁市| 蕉岭县| 汉寿县| 万安县| 信丰县| 航空| 民勤县| 秦安县| 厦门市| 万荣县| 定兴县| 凤山县| 筠连县| 莱阳市| 建瓯市| 武清区| 田阳县| 庆安县| 壤塘县| 平湖市| 梓潼县| 乌拉特中旗| 公主岭市| 济宁市| 错那县| 泉州市| 巢湖市| 万山特区| 噶尔县| 临漳县| 六安市| 依安县| 宁化县| 法库县|
登錄

新用戶注冊領取課程禮包

立即注冊
掃一掃,立即下載
意見反饋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