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銷為單獨行為,應適用法律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規定。
2、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并且對債權有處分權。
3、抵銷應由抵銷權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動債權人為之,自受動債權人了解或通知到達受動債權人時發生效力。受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4、抵銷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因為若附有條件或期限,即使其效力不確定,這與抵銷的本旨相悖。
(四)抵銷的效力來源:考試大
1、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消滅。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于得為抵銷時消滅。所謂得為抵銷時,是指抵銷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銷權發生時間不同,則應以為抵銷人的抵銷權發生時間為標準。被抵銷人嗣后即使作出不抵銷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銷權發生時產生抵銷效力。因為其抵銷權已依對方的抵銷意思表示歸于消滅。
2、抵銷發生后,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權利,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雙方債權的利息債權,也從得為抵銷時消滅。
四、提 存
(一)提存的概念
在我國現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
1、一般的提存制度。由合同法第101—104條加以規定。一般的提存則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2、特殊的提存制度。則規定在我國擔保法等法律中,如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種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備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難以履行債務這一原因。
(二)提存的事由
1、債權人遲延受領。合同法第101條第1款第(1)項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構成該提存原因,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
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債權人失蹤又無代管人等情況。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提存的標的
1、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標的物與合同標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門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拒絕受領提存標的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
2、提存的標的物,以適于提存者為限。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包括:
(1)貨幣;
(2)有價證券、
(3)票據、提單、權利證書;
(4)貴重物品;
(5)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6)其他適于提存的標的物。
不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包括:
(1)低值、易損、易耗物品;
(2)鮮活、易腐物品;
(3)需要專門技術養護物品;
(4)超大型機械設備、建設設施等。
不適于提存的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委托中介機構拍賣或變賣,將所得價款提存。
(四)提存的方法
1、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
2、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系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定以致自己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證據。如有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書,也應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機關確定是否應予提存。
3、如果提存人的提存系對于債權人的對待給付而為,提存人應當在提存書中特別注明。
4、對提存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提存機關應接受提存標的物并妥善保管。因提存并非向債權人清償,因此,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以外,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債務人不負通知義務,提存人可申請法院依有關規定公告送達。
(五)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效力,包括提存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以及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發生的效力三個方面: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孽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的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維護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存人提存賬戶。標的物提存使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歸于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移歸于債權人負擔。但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
2、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提存部門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以防毀損、變質或滅失。對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門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提存的存款單、有價證券、獎券需要領息、承兌、領獎的,提存部門應當代為承兌或領取,所獲得的本金和孽息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損害提存受領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無法按原用途使用的,應以貨幣形式存人提存賬戶。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則上按原來期限將本金和利息一并轉存。股息紅利除用于支付有關的費用外,和剩余部分應當存人提存專用賬戶。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
3、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提存費用包括:提存公證費、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鑒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部門未按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符合法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給付條件,提存部門拒絕給付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給付,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
五、免 除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消滅債的關系的單方行為。
免除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問。所以,免除為無因行為。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債權人對該債權有處分權。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免除行為。
(二)免除的方法
1、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2、免除的意思表示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適用于免除。免除可以由債權人的代理人為之,也可以附條件或期限。
3、免除為單獨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因而,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
1、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因免除使債權消滅,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擔保權等,也同時歸于消滅。僅免除部分債務的,債的關系僅部分終止。
2、免除為處分行為,僅就各個債務成立免除。因合同所生的全部債務,如兩個對立的債務,只有一一將它們免除時,才發生全部免除的效力,即合同關系消滅的結果。
3、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已就債權設定質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以之對抗質權人。
4、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則使保證債務消滅。
六、混 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二)混同的成立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于消滅。
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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