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得進行無因管理的事務。
不能在當事人間發生債權債務的事項的管理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這主要有:
(1) 違法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例如幫助別人打架不為無因管理,相反幫助別人打架應構成侵權行為。
?。?) 不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純粹道義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務。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為不是無因管理。
?。?) 單純的不作為行為。例如,保密義務不發生無因管理的問題。
?。?)依照法律規定須由本人實施或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例如結婚行為不存在無因管理。
?。?)慈善行為不成立無因管理,因為慈善行為要體現贈與人的意志。
第二,無因管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1)在無權代理中,行為人是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而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義實施管理行為;
?。?)無權代理屬于民事行為,行為人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無行為能力之要求;
?。?)無權代理發生本人的追認,經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為有權代理,對本人發生效力,而在無因管理中,不發生本人的追認,本人是否接受無因管理的后果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效力;
(4)無權代理中行為人與第三人發生關系,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與第三人發生關系。
第三,無因管理與見義勇為的區別。
無因管理主觀上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無因管理之債一旦成立,管理人只能向本人主張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不針對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如果存在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則不為無因管理的問題,而為見義勇為的問題。見義勇為在主觀上也是他人的利益,依據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為了維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遭受人身傷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只能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的補償。見義勇為首先由侵權人賠償,同時由見義勇為基金予以獎勵,只有在無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能力的情況下,受益人才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注意此處不是賠償,僅為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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