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履行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行為。
二、債的履行的內容
1、履行給付義務:
(1)履行主體。
(2)履行標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點。
(5)履行方式。
2、履行隨付義務:
(1)注意義務。
(2)告知和通知義務。
(3)照顧義務。
(4)協助義務。
(5)保密義務。
(6)不作為義務。
三、債的履行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四、債的不履行的后果
債務不履行有四種形態:
給付不能、給付拒絕、不完全給付、給付延遲。
1、給付不能及其后果:
(1)給付不能概念:〔給付不能〕也稱履行不能,指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履行債務。
(2)給付不能的類型:
事實不能和法律不能。
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
全部不能與部分不能。
可歸責的給付不能與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
(3)給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時,其效力為:
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
債務人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在和同之債,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給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
在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時,其效力為:
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
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的事由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的賠償物。
2、給付拒絕及其后果:
(1)給付拒絕的概念:也稱拒絕給付,指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給付拒絕的法律后果:
對于已屆滿履行期的給付拒絕,債權人有權要求強制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于未屆滿履行期給付拒絕,債權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屆至時再主張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債權人可即時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因債務人拒絕履行所造成的損害。
在有擔保的債務,當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即可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拍賣擔保物,實現債權。
3、給付延遲的及其后果:
(1)給付延遲的概念:也稱履行延遲,指債務人對已屆履行期的債務,能給付而未給付的情況。
(2)給付延遲的構成要件:
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
給付須可能。
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
(3)給付延遲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之債,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賠償不履行原定給付的損失。
接受強制履行。
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
對延遲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負責。
4、不完全給付及其法律后果
(1)不完全給付的概念:也稱不良給付或瑕疵履行,指債務人雖已為給付,但其給付有瑕疵或者給債權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
(2)不完全給付的構成要件:
須有履行行為。
須為債務人的履行不當。
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3)不完全給付的法律后果:
對于在清償期間內尚可補正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人有補正其為完全給付的責任,如補正的給付已過清償期間,債務人就補正的給付負給付延遲的責任。對于加害給付,債務人除負補正責任外,還須就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對于不能補正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人應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五、受領及受領延遲
1、〔受領〕指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行為。
債權人的受領只有在債務人依債的內容完全、適當履行時,才具有必要與可能。受領既是債權人的義務,也是債權人的權利。
2、受領遲延(1)受領遲延的概念:又稱債權人延遲,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且能夠受領而不為受領或客觀上不能受領。
(2)受領延遲的構成要件:
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債務已屆履行期。
債務人已經提出履行或已實際履行。
債權人不為或者不能領受。
(3)受領遲延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減輕或免除債務人的責任。由于債權人受領遲延而致不能履行的,債務人免除履行義務。若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受領遲延而發生費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損害的,可以要求債權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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