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條的理解:
“逃避債務”:主要是積極行為:轉移財產;消極行為:公司注冊資本嚴重不足(侵權之訴)。
“嚴重損害”:不嚴重不可否認法人人格。所謂嚴重損害,實質上要求公司達到破產境地。
舉證責任:在原告(債權人)。
具體表現形式:財產混同、人格混同(母子公司用一塊牌子)、管理混同(母子公司)、財會混同混亂。
連帶責任:實際上是無限連帶責任。
承擔責任的主體:只有不當行為股東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股東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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