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與善意第三人的關系
善意第三人是指與合伙善意進行民事行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財產和善意與合伙企業設定其他法律的人。合伙人設立合伙的目的是通過合伙經營活動而盈利,而合伙的經營活動不是封閉的,必須通過市場與第三人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達到經營目的。合伙人或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執事合伙企業事務是受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限制,但這些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轉讓合伙企業的不動產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但作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甲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甲的這一行為并沒有事先征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作為受讓方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甲的行為超出了限制范圍,則合伙企業不能以甲的行為超越了限制范圍為理由而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業仍需承擔甲的行為后果。
二、合伙與債務人的關系
(一)合伙債務的性質
合伙與債務人的關系就是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性責任,即只有當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方由合伙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合伙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向合伙財產求償;只有該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才應向各合伙人求償。
(二)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各合伙人對于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而不以出資額為限。此即合伙的無限責任。
(三)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意味著:其一,每個合伙均須對全部合伙債務負責,債權人可以依其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者個別合伙人為清償,被請求的合伙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伙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其二,每個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清償,均對其他合伙人發生清償的效力;其三,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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