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設立
設立的禁止性情形、設立的申請、審批機關、審批的時間規定、登記機關、營業執照的簽發
1.2組織形式: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1.3注冊資本與出資(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來源:考{試大}
出資方式: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利技術、場地使用權。(對外國合營者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出資的條件要求、對知識產權出資的條件要求、對場地出資的規定)
出資期限:合同規定一次繳清的,合營各方應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規定分期繳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資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一方逾期繳資的,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
1.4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人。監督機構
Ⅱ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1設立
設立的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與材料、審批機關、審批的時間規定、登記機關、營業執照的簽發
2.2組織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資格的為有限公司,不具法人資格的是合伙關系
2.3投資與合作條件,出資方式靈活,可約定。
2.4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可考性50%)
組織機構具有靈活性,管理形式多樣化:
(1)董事會制;(2)聯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組織形式對組織機構和議事規則的靈活要求
Ⅲ 外資企業法
3.1設立
設立的禁止性規定,設立程序
3.2組織形式(可考性50%)
原則上為有限公司,經批準也可為其他責任形式,即合伙和獨資企業
3.3出資方式和繳資期限(可考性50%)
對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的要求,對出資期限的要求,逾期繳資的后果
3.4外資企業的用地
用地解決方式: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核后予以安排
3.5經營管理
物資購買方面的管理規定、產品購銷方面的管理規定、財務會計方面的管理規定、職工與勞動方面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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