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票據法概述
1.1票據的特征
完全證券、文義證券、設權證券、無因證券(注意《票據法》第10條對無因性的保留)、要式證券、流通證券
1.2票據的種類(可考性50%)
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支票與本票的區別在于:匯票、支票是委托證券、有三方基本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證券,只有兩方基本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匯票與支票的區別在于:匯票的付款人沒有資格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充當;支票的付款人有資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才能充任。
1.3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可考性80%) 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1)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前手與后手;
(2)票據基礎關系:原因關系、預約關系、資金關系;
(3)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一般情況下分離,特定情況下發生牽連。(具體參見教材)
Ⅱ 票據行為
2.1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2.2特征(文義性、要式性、無因性、獨立性)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3票據行為代理(必須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無權代理由無權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越權代理實行責任分擔)
Ⅲ 票據權利(可考性80%)
3.1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與票據法上的權利(包括票據權利,還包括利益返還請求權等民事權利)
3.2票據權利的特征:兩次請求權,行使有順位;追索權的行使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順位,可以跳躍式的、選擇性的行使。
3.3票據權利取得(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對價原則與善意原則) 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3.4票據權利的行使(提示承兌、提示付款);付款請求權的行使對象:即期匯票為付款人,遠期匯票為承兌人,本票為出票人,支票為付款人;追索權的行使對象:持票人的前手,在匯票與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內。
3.5票據權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權的保全。保全措施是:遠期匯票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承兌、本票在法定期限內提示見票、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及早取得拒絕證明。)
3.6票據權利的消滅(主要是因時效的屆滿而消滅)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終持票人)
甲(即期匯票中的付款人) 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F首先對甲行使付款請求權,其付款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絕后,F對前手A、B、C、D、E可以進行追索,對A的追索權時效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對B、C、D、E的追索權時效為6個月,自被拒絕之日起算;假設C進行清償,C可以進行再追索,C對A的追索權時效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對B的追索權時效為3個月,自清償日起算。
3.7票據權利的瑕疵(票據偽造的后果、票據變造的后果、票據上不得更改的事項)
Ⅳ 票據抗辯及票據喪失后的補救
1、票據抗辯
2、票據喪失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訴訟。聲明作廢法律上不承認)(可考性50%)
Ⅴ 匯票
1、出票(可考性50%)
絕對應記載事項7個,與本票比多付款人名稱,與支票比多收款人名稱。相對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的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轉讓”)
2、匯票轉讓(可考性50%)
轉讓方法:在理論上是兩種:交付與背書。我國票據法只承認記名票據,故票據轉讓的方法是背書。背書分類: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絕對應記載事項、有害的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轉讓”)、背書的連續、回頭背書、期后背書的后果。非轉讓背書:委任背書及其后果、設質背書及其后果
3、承兌
4、保證(與民法上保證的區別、保證的絕對應記載事項、被保證行為無效時保證只要要式具備依然有效,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時保證人的法定連帶責任)
5、付款
6、追索權(可考性80%)
行使的原因(可以期前追索)、拒絕證明、追索的通知、追索金額
7、匯票質押(可考性50%)
匯票質押的方式是必須在背書中載明“質押”字樣,并且簽名蓋章。
法律效果: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在實現債權時,不限定在設質的債權范圍內,而是可以依票據請求全部票據金額的給付;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以質押票據再行背書或者背書轉讓票據的,背書行為無效;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質押的,通過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貸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從事票據質押貸款的,質押行為無效;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對此票據進行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8、匯票貼現(可考性50%):
(1)概念:票據貼現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將持有的未到期商業匯票,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給銀行,銀行在票據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票據行為。
(2)票據貼現的性質:既是一種票據轉讓行為,又是一種銀行授信行為。
(3)匯票貼現的限制: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通過貼現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4)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非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與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惡意或者與貼現銀行惡意串通的除外。
(5)再貼現與轉貼現:在貼現是指票據到期前,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背書轉讓票據,中央銀行扣除再貼現利息后,將余額支付給貼現銀行的一種票據行為;轉貼現與此類似,但貼現的對象為其他商業銀行。
Ⅵ 本票與支票
1、本票(出票時的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本票的見票)
2、支票(出票時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授權填充事項(收款人、金額)、空頭支票的認定、支票可以異地使用)
Ⅶ 涉外票據
1、涉外票據的認定;2、涉外票據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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