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財產的概念
合伙財產指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組織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伙財產的范圍
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二是合伙企業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
3.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合伙企業財產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體表現為: 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1)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作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財產份額后,經過該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之間可以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但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或作為退伙處理;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也不得私自轉移或處分合伙企業財產。但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轉移或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1.合伙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
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于出資人,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類出資,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伙人間共有關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在出資的價值量。
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多樣,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
(1)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伙人共有。
(2)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于出資人,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類出資,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權要求反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伙人間的共有關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出資的價值量。
2.合伙積累財產的性質
依據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這種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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