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分類(略)
(二)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分類(略)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分類
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來源和責任承擔依據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合兼資合公司。
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以人合為主但兼具資合性質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
(四)以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標準分類
以公司相互之間的法律上的關系為標準,亦即以公司之間在財產上、人事上、責任承擔上的相互關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分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圖表:總公司、子公司比較
類型 | 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 是否獨立承擔責任 |
總公司 | 有 | 獨立承擔 |
分公司 | 沒有 | 不獨立承擔 |
母公司 | 有 | 獨立承擔 |
子公司 | 有 | 獨立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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