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的概念與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在公司存續期間具有重要意義。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
2.真實性。(略)
3.自治性。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是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公司章程的訂立和生效
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是共同訂立,是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則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二是部分訂立,是指由股東或發起人中的部分成員負責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公司章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同意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或者經過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表現在,公司自身的行為要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且對后來加入公司的股東是同樣的,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規則性質所決定的。
3.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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