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的主要特征有:
1.國有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股東的唯一性。國有獨資公司僅有一個股東。所以,國有獨資公司在性質上屬于一人公司。
3.國有獨資公司股東的法定性。即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能是國家,只能由國家單獨出資設立,具體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即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行股東權利。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但不設股東會并不意味著國有獨資公司沒有權力機關,其唯一股東就是公司的權力機關,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唯一股東的身份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2.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關。
董事的人選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其二是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的任期每屆任期為3年。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經理的職責。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3.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監事會,作為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并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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