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產而解散的公司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其程序為:
1.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3.清理財產清償債務。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應先撥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2)所欠稅款;(3)公司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依照法定順序分配。(不得違法分配給股東)
即:(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5)分配給股東。
公司財產在未清償公司債務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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