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與被告人所屬的法律范疇不同,因而所指的對象也就不同。被告屬于民事、經濟或行政訴訟的范疇,是指被提起民事。經濟或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它的對稱是原告。而被告人屬于刑事訴訟的范疇,是指被指控犯有罪行為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二、被告與被告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民事、經濟或行政訴訟中,被告與原告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被告在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反駁訴訟清求,并有權提起反訴。如果被告提起反訴的話,其地位就轉變為新訴中的原告,而原訴中的原告就轉變成新訴中的被告。也就是說原告與被告的地位是可以相互轉變的。而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對其提起訴訟的是國家檢察機關(公訴人)或自訴人,被告在訴訟中的地位始終處于被指控和接受審判的地位,沒有反訴的權利。
三、被告與被告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如果原告起訴的事實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那么被告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而對于被告人,如果檢察機關對他指控的事實成立的話,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犯罪行為,應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來源: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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