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訴訟請求、級別管轄(《民訴》第20條)、指定管轄(《民訴》第36、37條)、案件的主管(《民訴》第111條;《民訴意見》第145、148條)、督促程序管轄(《民訴》第191條)、訴訟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事項(《民訴》第97條)、先予執行(《民訴》第97條、《民訴意見》第107條)、原告的確定(《民訴》第108條)、保證合同糾紛中的被告(《民訴意見》第53條)、代位訴訟中當事人的確定、訴訟類型、法定民事證據的種類(《民訴》第63條)、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質證(《民訴》第66條;《證據規定》第47、51條);
自認(《證據規定》第8條)、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簡易程序規定》第14條)、訴前行為禁令、法院可依職權作出的事項(《民訴》第36、92、97條)、二審逕行判決的情形(《民訴意見》第188條)、離婚案件的二審(《民訴》第155條;《民訴意見》第185條)、調解書的適用(《民訴意見》第90條)、訴訟的終結(《民訴》第137條)、再審發現遺漏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3、211條)、再審對反訴的處理、二審與審判監督程序、其他案件的再審(《民訴》第160、161、179、184條;《民訴意見》第207條);
應先調解的簡易程序案件(《簡易程序規定》第14條)、宣告公民限制行為能力的特別程序(《民訴意見》第193條)、法院不予調解的案件(《民訴》第160條、《調解規定》第2條)、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民訴意見》第215、218條)、除權判決(《民訴》第199條)、《民訴意見》第256條)、暫緩執行(《民訴》第208條;《執行規定》第268、269條)、由審判庭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的法律文書(《執行規定》第109條)、侵犯名譽權的案件(《民訴》第102、2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11條)、執行回轉的適用(《民訴》第210條);
委托執行中止執行(《民訴》第232條;《民訴意見》第261、263條;《執行規定》第102條)、仲裁案件財產保全的執行管轄(《執行規定》第12條)、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處理(《民訴》第213條)、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處理(《民訴意見》第27條)、當事人的確定(《民訴》第3、43、46、56條;《民訴意見》第45條)、判決的確定力、再審條件(《民訴》第179條)、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的追加與變更、舉證通知書的送達(《證據規定》第33條)、民訴法的適用范圍(《民訴》第3條)、民事訴訟制度(《民訴》第10、43條)、送達支付令(《民訴意見》第220條)、下落不明債務人的支付令送達(《民訴意見》第218條)、支付令中債務人異議(《民訴》第194條;《民訴意見》第223條)、債務人異議的形式(《民訴意見》第221條)、牽連管轄(《民訴》第242條)、涉外民訴中的送達(《民訴法》第245條);
拘傳(《民訴》第100條 《民訴意見》第112條)、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8條)、審判監督程序中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況(《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9條)、管轄權異議(《民訴》第38條)、票據無效(《民訴法》第199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后的公告(《民訴法》第168條)、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民訴法》第175條)、調解協議的生效(《調解規定》第9、10、11、13條)、執行第三人財產(《執行規定》第61、63條)、起訴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民訴》第111條);
起訴后法院作為新案受理的情形(《民訴意見》第152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處理(《民訴意見》第153條)、提起反訴的期限(《證據規定》第34條)、舉證期限(《證據規定》第34條)、訴訟中止(《民訴意見》第193條)、審判監督程序中的調解(《民訴意見》第211條)、延期審理(《民訴》132條)、對抵押物、留置物的財產保全措施(《民訴意見》第102條)、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民訴意見》第264條);
代表人訴訟(《民訴》第54條;《民訴意見》第62條)、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規定(《證據規定》第15、19條;《民訴》第64條;《民訴意見》第73條)、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證據種類(《證據規定》第69條)、遲延履行(《民訴》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