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訴處理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所實施的行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斷,由于按撤訴處理產生與申請撤訴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出現下列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按撤訴處理:
1.原告或者上訴人接到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的通知后,既不預交費用,也不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或者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未獲準許后仍不交費的。
2.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如果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4.無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從上述按照撤訴處理的法定情形可以看出,按照撤訴處理實際上是人民法院根據廣義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行為作出的法律推定,因為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時,就可以理解為原告或者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再愿意接受法院對爭議案件的審理與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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