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民事官司一般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各自的特點如下:
一、確認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之訴。具體可分為肯定確認之訴和否定確認之訴。
其特點:第一,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標的物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第二,確認之訴,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權利義務。
二、給付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給付之訴以請求履行的義務是否到期,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
其特點:第一,當事人要求對方履行給付為目的,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第二,給付之訴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權利義務,即法院作出的給付判決生效后,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權利人可以根據法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聯系在于:一是這兩種訴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若這兩種訴不在同一案件中,確認之訴所作出的判決,對將來可能提起的給付之訴,鋪平了勝訴的條件。
三、變更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判決,改變或者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系之訴。具體可分為實體法上的變更之訴與程序法上的變更之訴。
其特點:第一,當事人之間對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無爭議;第二,在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前,原法律關系仍然存在。
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存在一定的聯系,一是兩種訴常常并存于同一個案件之中。由法院對兩訴合并審理,并一同作出判決。變更之訴與確認之訴的區別是:確認之訴中,是當事人之間對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有爭議,需要法院加以明確;變更之訴中,是當事人之間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無爭議,只要求法院作出改變或者消滅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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