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民訴中申請回避的人員:有的參考資料說同學、鄰居、同事不在申請回避人員范圍內。而楊秀清老師在練習中說在其范圍內。問:有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這些說法究竟選擇何種?
[解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本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法條中的“其他關系”是指姻親、同學、同事、師生,鄰居屬于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本案件公正審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