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 〉 民事訴訟法
[問題] 在開庭時,法官詢問了一方當事人是否對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當事人回答:沒有。我想問:如果當事人說有,法官該怎么處理。這是否會導致延期審理,這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解答]《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法官詢問了一方當事人是否對對方當事人有異議”是指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如果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異議并能證明屬實,那是自然要延期審理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