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期間、送達
一、期間
(一)期間的計算規則
1、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入其間。
2、期間屆滿的最后一天為法定假日的,以節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時間。
3、期間開始和中間有節假日的,不影響計算
4、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二)期間耽誤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期間耽誤,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間。
二、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
1、直接送交本人或本人指定的代收人
2、本人不在的,可交同住的成年家屬,但同住的成年家屬是相對人的除外。
3、調解書只能送達本人或本人指定的代收人
4、向單位送達,可以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
5、有訴訟代理人的,也可以向代理人送達。
(二)留置送達
1、對當事人、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以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均可留置送達
2、支付令可以留置送達。
3、調解書不得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
(四)郵寄送達
(五)單位轉交
(六)公告送達
第十章 法院調解
一、法院調解和訴訟和解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民事案件的公法行為,訴訟和解是私法行為。
(二)結果不同:法院調解以調解書結案,訴訟和解一般由原告撤回起訴
(三)效力不同:法院調解解決民事爭議,不能上訴,不能起訴,如有執行內容,可以強制執行。因訴訟和解撤訴后,可以再起訴。
二、法院調解的原則
(一)自愿
(二)合法
三、具體規定
(一)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確認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進行調解。
(二)雙方當事人的自行和解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經依法確認后制作調解書結案。
(三)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四)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
(五)調解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約定擔保條款。調解書確認的擔保條款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
(六)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的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七)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及時履行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生效。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生效的,也是簽字生效,事后制作的調解書,即使當事人拒收,也不影響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