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證明
一、證明對象
掌握《證據規定》第9條規定的不需要證明的事實,第8條規定的自認 的事實也不需要證明。
二、舉證責任(證明責任)
(一)舉證責任的雙重含義
1.行為責任--雙方當事人都有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而且會發 據規定》第4條規定了8種案件,注意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3、兩種特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①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據規定》第5條)。
②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據規定》第6條)。
4、法官決定舉證責任分配:《證據規則》第七條
三、證明標準:
《證據規定》73條規定,民事訴訟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而刑事訴訟采用"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明標準。
四、證明程序
(一) 舉證時限《證據規定》33-36,41-44
1.舉證時限的確定方法:①當事人雙方協商,報法院認可;②法院指定。
2.逾期舉證的后果:①視為放棄舉證權利;②法院不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
3.舉證時限的延長:《證據規定》第36條
4.重新指定舉證時限:《證據規定》第35條。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的,必須在舉證時限屆滿前進行。《證據規定》34條第三款。
6.舉證時限屆滿,可以提出新證據。
《證據規定》41-44規定了新證據的種類,以及提出新證據的時間。
(二) 證據交換(《證據規定》37-40)
1.啟動方式:①當事人申請,法院組織;②復雜案件由法院依職權組織
2.交換時間:①當事人協商,法院認可;②法院指定。
3.交換方式--法官主持。
4.交換次數--不超過兩次,但復雜案件除外。
(三)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
1.依職權收集的證據:《證據規定》15條。
2.依申請收集的證據:17條。
(四)質證《證據規定》47、50、54、61條
1.質證的主體--當事人。
2.質證的客體--法庭出示的證據材料
3.質證的內容--圍繞證據三性進行。
4.可以聘請專家出席質證活動。
(五)認證
1.認證要求:《證據規定》63條
2.認證方法:《證據規定》64條。
3.認證時需要注意的問題:《證據規定》67-69,7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