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章考查的知識點主要有:1、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2、簡易程序的具體程序規定。
第一節 簡易程序概述
一、簡易程序的概念
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并,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適用。由于自2003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并且對簡易程序中的許多具體程序問題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因此,簡易程序應引起重視。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是以往全國資格考試的考查重點,《簡易程序規定》在《若干意見》的基礎上對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第l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并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于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考試大(www.Examda。com)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考點提示]
本節考點是簡易程序的適用,特別是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
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具體程序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對簡易程序中的許多具體程序問題均作出許多新的明確規定。
一、起訴與答辯
1、起訴方式。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代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
2、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3、被告:到庭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認為那么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4、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1)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5、受送達人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被要求的人不愿到場見證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時間和地點以及被要求人不愿到場見證的情形,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從業場所,即視為送達。此處需注意,在簡易程序中,適用留置送達時既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從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