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般鄰里房屋建筑糾紛引起的民訴都是有審理期限的,一起案件原被告都沒有再申請舉證延期,也無鑒定事由,也不復雜,1年中只開兩次庭之后法院一直沒聲音了,現在已經過了1年時間,法院還能不能再審呢,應該超期了吧?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