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涉外仲裁中,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案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最多不超過勝訴方所得勝訴金額的百分之幾?依據?
[解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年修訂)》 第五十九條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此前1998年修訂本、1995年修訂本、1994年修訂本均有相同規定。但是2005年修訂本第四十六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另外:《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2004年修訂本第六十六條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決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