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一發生, 先把被告找, 被告住所地,
找他沒商量。住所雖然小, 問題可不少:
公民憑戶籍, 如果不一致, 經常居住地;
均非城鎮戶, 被告居住地。
遷出沒落戶,經常居住地;
這個也沒有,又該怎么辦?
還不足一年,原戶所在地,
超過一年者,居住地來管;
都在牢里蹲, 被告原住地,
關了過一年, 哪蹲歸哪管;
法人主營地, 主辦地也要。
合伙又聯營, 辦事機構丟,
注冊登記地, 諒你沒法逃;
整個一盲流, 被告分幾地,
住所都來管,法院搞創收。
特殊情況下, 照顧到原告。
原告住所地, 維權也正當:
被告住國外, 綠卡不重要;
被告不見了, 身份訴訟找;
一方沒自由, 勞教與監禁;
追索贍養費, 子女分轄區。
離婚很容易, 關鍵誰來管:
一方為軍人, 還是非文職, 原告住所地;
雙方為軍人, 被告住所地, 團級單位地;
一方住所地, 離開超一年,
若要起訴他, 原告住所地。
雙方都這樣, 先要看被告,
經常居住地;可憐不固定,
只要起訴時, 原告住所地;
國內來結婚, 定居國不理,
婚姻締結地, 最后居住地;
國外去結婚, 定居國不理,
一方原住地, 最后居住地;
一方去國外, 一方來留守,
不管誰起訴, 國內住所地;
雙雙在國外, 就是不定居,
原告與被告, 原來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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