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又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而且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民訴意見》對此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具體如下:
1.關于合同糾紛法定管轄的具體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第18條)。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③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民訴意見》第20條)。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民訴意見》第21條)。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民訴意見》第22條)。
(7)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關于合同糾紛協議管轄的具體規定
(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條)。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民訴意見》第24條)。
由于《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確定作出了大量的規定,這就給大家如何將這些具體規定運用到實際案例的分析中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盡管難度很大,實際上只要將法律規定所涉及的具體內容經過分析,熟悉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個基本思路,考試大認為準確掌握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并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