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訴訟權利的代理必須明確授權,如果授權委托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只能理解為一般代理,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特別提示] 委托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特殊權利的比較
委托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的特殊權利相比較,在行使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方面是相同的,均需要經過特別授權或者當事人同意;其區別在于委托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多了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兩項權利。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應當向法院提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如果當事人居住在中國領域外,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需從中國領域外寄交或是托交給我國法院時,民事訴訟法對其規定的程序因當事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而有所不同。《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參加訴訟,也可以不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離婚案件較為例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本人除了不能表達意志的外,仍應當出庭參加訴訟。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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