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屬管轄的范圍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的形式改變這種管轄。專屬管轄具有兩大特征:一是強制性,二是排他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應注意問題
1.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界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管轄法院的確定,因此,與不動產有關案件的性質界定非常重要。與不動產有關的案件,其性質可能具有多樣性,其中包括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案件,如因房屋所有權問題發生的糾紛;還可能是合同糾紛案件,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只是工程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而已;還可能是侵權糾紛,如因房屋相鄰關系引起的侵權糾紛;還可能是繼承糾紛,如因繼承房屋發生的繼承糾紛。
2.專屬管轄排斥特定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對專屬管轄案件的管轄權,但是不得排除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糾紛。
[特別提示]
民事訴訟法第34條與第244條的理解
在合理理解民事訴訟法第34條時需注意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的關系。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是對專屬于中國法院管轄的特殊類型案件的規定,即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引起的糾紛應當專屬于中國法院管轄,該規定的目的在于排除外國法院對這些案件的管轄權,從而維護中國法院對特殊案件的司法專屬管轄權。而民事訴訟法第34條是關于專屬管轄的一般規定,不是關于國內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因此,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既可以適用于國內民事訴訟,也可以適用于涉外民事訴訟。如涉外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可以是中國法院,也可以是外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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