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
1.需要有該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間的事實,即該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此時,不受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或者4年的限制。
2.須由該公民的利害關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利害關系人。但需要注意申請宣告失蹤時,上述人員無順序限制;而申請宣告死亡,應按照申請人的順序。如果同一順序的人,如父母、子女這一順序的人,有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有人申請宣告公民死亡,只要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則應當按照申請宣告死亡處理。
3.該申請需要采取書面形式,寫明該公民失蹤的事實。
二、審理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對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其他情況下公告期為1年。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即可以根據公告期內的情況,作出判決宣告該公民死亡,或者于查明該公民確切下落與信息時,作出判決駁回申請。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產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財產關系發生繼承,而人身關系消失。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現,該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原判決撤銷后,財產關系應當恢復,即繼承人應當將所繼承的財產返還,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而人身關系中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恢復,夫妻關系則要取決于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無論再婚以后的配偶是否離婚或者再婚以后是否離婚,其婚姻關系均不能自然恢復。
考試大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