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2002年)
21.李平(女)與王堅(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區某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區。1997年李平與王堅固在C市從事假煙生產被公安機關查獲,C市丙區人民法院子同年12月以生產假冒產品罪判處李平與王堅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后李平與王堅被關押在位于C市丁區的監獄。2000 年5月,李平擬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下列哪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A.A市甲區法院
B.B市乙區法院
C.C市丙區法院
D.C市丁區法院
答案:D
解析:本題考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2.周童(5歲)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園玩,游戲過程中周童將林晨(6歲)的雙眼劃傷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下降。林晨的父親林珂要求周家賠償林晨的醫療費、傷殘費共計6萬元。周童的父親周志偉以周童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賠償。林家無奈只好訴至法院。下列關于本案訴訟參與人地位的表述哪項是正確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珂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偉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證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偉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珂,被告是周志偉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珂和林晨,被告是周志偉、李霞和風童
答案:A
解析:本題考訴訟參與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見任何自然人皆具有當事人能力,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本案中,周童是造成損害之人,林晨是受到損害之人,他們是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之人,理當作為原被告參加訴訟。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7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被告各自父親(監護人)是法定訴訟代理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所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本案祖母李霞不可能為被告承擔責任,因此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可見李霞是證人。
2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應當受理?
A.1999年3月張洋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妻子林秀虹的婚姻關系,法院審理后判決不準離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訴離婚
B.王昆與鄧潔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王昆要求法院確認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
C.鄒某12歲時與鄰居陸某(當時13歲)玩耍,被陸某不慎刺傷左眼,導致失明。當時由于兩家關系甚好,鄒家未提出賠償要求。15年后,陸某成了遠近聞名的企業家,鄒卻因身有殘疾生活窘迫,鄒某以陸某傷害了其眼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D.趙永順以其養子不盡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法院判決維持了收養關系,3個月后趙永順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訴。
答案:D
解析:本題考不予受理的案件類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對一些特殊案件的處理作了-般性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A、D考的是第7項,但第7項規定的是“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不包括被告;D則符合第7項規定,故D當選。另外,根據《仲裁法》第20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見B錯誤。C是關于罹于訴訟時效案件的處理,它規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之中:“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4.陳國忠在安定莊有五間瓦房,陳國忠的兒子陳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陳國忠去世,陳國忠的五間瓦房由其侄子陳治一家暫住。1999年陳治未經陳良同意,將房子賣給了同村的胡雙龍,陳良聽說后立即將陳治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判決陳治將賣房所得款項全部返還陳良,陳治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過程中,陳治提出反訴,要求陳良返還其對房屋的修繕金;向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陳治的反訴?
A.應當將反訴與本訴一并審理、判決
B.直接將案件發回重審
C.可以對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D.可以對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陳治另行起訴
答案:D
解析:本題考二審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反訴時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25.張文有一名表。某日,張文的好友李進看到了這塊表,表示愿出價三萬元購買,張文立即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合同,約定李進分三次將錢在兩個月內付清。兩個月后,李進只付了一萬元,張文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進承擔違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李進的父母來到法院稱李進有間歇性精神病,簽合同時正處于發病狀態,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李進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李進父母的申請,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讓李進的父母代理李進正在進行的訴訟
B.應對李進作法醫鑒定,如果李進被確定有間歇間性精神病,法院應當判決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宣布合同無效
C.應中止原訴訟,由李進的父母另行提起確認李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
D.李進的父母不是本案當事人,其主張不應采納
答案:C
解析:本題考認定自然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之間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3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26.下列關于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表述,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A.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權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B.法院審理破產還債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準上訴
C.個體工商戶或公民個人合伙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D.人民法院審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
答案:B
《企業破產法》第7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由此A的說法正確的,不當選;第12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此,B的說法錯誤,當選;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由此,只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是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的,但是個人合伙和個體工商戶是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C的說法正確,不當選;至于D選項,《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并在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所以D的說法是正確的,本題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
27.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規定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期限,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A.舉證期限一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經法院先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但只允許延長一次
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經法院允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延長舉證期限后,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還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多次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請起,是否準許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答案:C
解析:本題考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8.王大明將房子租給劉大壯居住,月租金120元。現王大明因劉大壯拖欠了5個月的房租未繳,而訴諸法院,要求劉大壯給付6000元房租。現問,此案的訴訟標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給劉大壯的房子和劉大壯欠王大明的6000元錢
B.王大明要求劉大壯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王大明與劉大壯之間存在的房屋租賃關系
D.王大明、劉大壯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
答案:C
解析:本題考訴訟標的的概念。訴訟標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注意區分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物,前者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后者則指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具體對象。
29.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一定順序清償。下列哪一清償順序是正確的?
A.①破產債權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①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②破產債權③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C.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④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
D.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
答案:D
解析:本題考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第204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刪除了關于企業破產還債的程序的規定。按照《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答案仍然是D.
30.下列哪項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A.原告與其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B.證人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
C.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之間的法律關系
D.人民法院與指定的鑒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按照通說,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可見,訴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必然是法院。
(2003年)
21.甲與同事丙路過一居民樓時,三樓乙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砸在甲的頭上,致其腦震蕩,共花費醫療費1萬元。甲以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乙否認甲受傷系自家花盆墜落所致。對這一爭議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A.甲承擔舉證責任
B.甲、乙均應承擔舉證責任
C.乙承擔舉證責任
D.丙作為證人承擔舉證責任
答案:A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至第4條的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對于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題所涉及的是其中第四種情形,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題主要考查的是甲的傷害到底是不是由乙的花盆墜落導致的,對于該爭議事實就要由原告方甲來證明了,只是對于花盆墜落是否存在過錯才由乙來舉證。本案中,丙是證人,證人并不承擔舉證責任,故選A.
22.甲婚后經常被其丈夫乙打罵,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甲認為區人民法院對財產的處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審法院遂裁定終結訴訟。關于本案,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B.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C.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于上訴期間是否屆滿,只要上訴期間屆滿,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D.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的部分發生法律效力,而財產分割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而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出現特定情形,使訴訟程序不能繼續進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繼續進行的必要,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訴訟終結的適用情形主要有: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3.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本案關鍵就是當事人僅對離婚判決中的財產部分上訴,那么整份離婚判決是否生效呢?應當說,法院判決離婚和處理財產分割是在同一份判決書中作出的,當事人對財產問題不服提出上訴,那么整份判決都沒有生效。而在二審中,一方當事人乙因意外事故死亡,這時應屬于“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而既然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了,也就不再存在“離婚”的問題,因此,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不再發生法律效力。故選B.
23.拓海公司系私營獨資企業,因欠債被訴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后,拓海公司仍未還債。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對其予以強制執行。經查,該公司無償還能力。在下列后續措施中何種是正確的?
A.裁定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再恢復執行
B.裁定終結執行
C.裁定宣告該公司破產
D.裁定執行該公司投資人的其他財產
答案:D
解析:對于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的規定,執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具體包括:(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而對于終結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5條的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故選D.
24.鄭某訴劉某離婚一案,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鄭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二審法院采取以下何種做法是正確的?
A.直接改判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另案解決
B.直接改判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一并判決
C.在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通過調解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D.只對離婚事項作出判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發回重審
答案:C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故選C.
25.居住在甲市的吳某與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簽訂了一份協議,吳某將一幅名人字畫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并約定雙方在丙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后吳某翻悔并電告王某自己已將字畫賣給他人。王若想追究吳的違約責任,應向何地法院起訴?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A
解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故選A.
26.個體工商戶崔某從1994年起在某市經營一飯店,領有營業執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錢因而將飯店轉讓給趙某經營,但雙方并未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的更名手續。趙某經營過程中,致使多名顧客食物中毒,這些顧客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此案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如何確定?
A.顧客是原告,趙某是被告,崔某與本案無關
B.顧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趙某與本案無關
C.顧客是原告,崔某與趙某是共同被告
D.顧客是原告,趙某是被告,崔某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故選C.
27.甲乙發生口角,乙將甲房屋的門窗砸壞。甲起訴要求乙賠償財產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認定甲的訴訟請求成立。判決生效后,甲認為自己不僅財產上受到損失,精神上也受到損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訴,要求乙賠償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害。關于本案,以下何種觀點是正確的?
A.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人民法院對甲的起訴應當受理
B.甲未在前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起訴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
C.對于該起訴是否受理,要區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訴前意識到精神損害的存在。如果沒有意識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意識到,但當時沒有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
D.在前訴中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聲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對關于精神損害的起訴應予受理
答案:B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五)項的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而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選B.
28.甲乙兩公司因貿易合同糾紛進行仲裁,裁決后甲公司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乙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此時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撤銷裁決
B.裁定終結執行
C.裁定中止執行
D.將案件移交上級人民法院處理
答案:C
解析:根據《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故選C.
29.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起訴時,發現當事人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通知當事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應予受理,審理后確認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D.應予受理,審理后確認超過訴訟時效的,裁定駁回起訴
答案:C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故選C.
30.劉某夫妻與楊某是大學同學,關系甚密。后來劉某與楊某在生意中發生糾紛,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給付貨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開庭審理,在審理中楊某提出劉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還,要求劉某夫妻用貨款抵債并償還其余1000元。法院對此應如何處理?
A.將楊某的請求作為反訴與原訴訟合并審理
B.中止給付貨款的訴訟
C.追加劉某的妻子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楊某另行起訴
答案:D
解析:A錯誤,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B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B不屬于中止訴訟情形。C錯誤,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劉某妻不是本案第三人。故只能選D.
(2004年)
35.下列何種民事訴訟案件的生效判決,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A.某案的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決后被追究刑事責任
B.某案的審判長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接受一方當事人價值200元的禮品,但其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C.某案證人在訴訟過程中接受一方當事人價值200元的禮品,但其證言是真實的
D.某案的生效調解書認定的事實不正確
答案:B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